本報訊 炎炎夏日,不少在戶外或高溫崗位工作的讀者詢問,我省規定的高溫津貼標準是多少?領不到應如何維權?6月12日記者采訪得知,我省現在的高溫津貼為每人每月240元,綠豆湯等解暑品不能沖抵高溫津貼,應領未領者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所謂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為保障勞動者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對勞動者高溫作業及高溫天氣下作業額外的勞動消耗給予的補償。
我省規定,用人單位每年6 月至8 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240元。同時規定,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也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發放高溫津貼,常常存在以下違規情況:一是用西瓜、綠豆湯等解暑品沖抵高溫津貼,這是不對的。二是把高溫津貼計算在最低工資標準內。按照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報酬,不包含加班工資、高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環境、條件下的津貼。高溫津貼必須從用人單位的成本中列支,職工所領取的最低工資中不包含高溫津貼。符合條件但沒有拿到高溫津貼的職工,可以向人社部門舉報,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因為高溫津貼性質上屬于工資,所以根據有關規定,高溫津貼爭議應適用特種仲裁時效,所以員工在職期間不受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離職時則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