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告顯示,山西證監局對該上市公司及兩名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山西證監局近期對安泰集團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違規行為。2018年3月22日,安泰集團與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為新泰鋼鐵1.24億元流動資金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該事項遲至2018年4月21日才披露。2017年12月29日,安泰集團及子公司安泰型鋼、宏安焦化與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為新泰鋼鐵7700萬元流動資金借款提供擔保。安泰集團未披露該對外擔保。據介紹,上市公司對外提供重大擔保屬于重大事件,但安泰集團未及時、完整地披露,違反了相關規定。 山西證監局還發現,安泰集團未按規定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未規定公司進行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證券、合并、分立、回購股份等重大事項時,除填寫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外,還應當制作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等。山西證監局對安泰集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安泰集團時任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楊錦龍、時任副董事長兼總經理王風斌,對上述行為負主要責任,山西證監局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安泰集團在公告中表示,將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