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獲悉,我省印發了《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明確了我省有關政策具體執行口徑。
其中,該《通知》延長了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即全省中小微企業養老、失業、工傷3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由2020年6月底延長到2020年12月底。全省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期限由2020年4月底延長到2020年6月底。
《通知》延長了緩繳政策實施期限,即關于緩繳的期限,前期政策規定的是延遲繳費和緩繳期限原則上累計不超過6個月,這次延長政策規定的是可繼續緩繳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通知》明確了2020年度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即我省2020年3項社會保險個人月繳費基數上限標準為14496元,下限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月繳費基數標準2739元,減輕了按下限繳費人員的繳費負擔。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個人繳費基數在此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
《通知》明確了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加3項社會保險的,繼續參照企業辦法享受單位繳費免征和緩繳政策。
《通知》明確了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緩繳政策:一是2020年可以暫緩繳費;二是2021年繼續繳費的話,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三是2020年度未繳費的月度,可以在2021年底前補繳;四是如果補繳,補繳的基數在2021年公布的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而不是在2020年的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