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8月15日從太原市政府部門獲悉,為了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及時發現非法集資線索,太原市出臺《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據了解,該《辦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電話、信件、網上舉報等方式,對本市內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經查證屬實,予以相應獎勵。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被舉報行為涉嫌非法集資;被舉報企業注冊在本市或注冊在外省市在本市進行非法集資等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舉報或授意他人舉報的;匿名舉報;舉報內容已經進入行政處理或者刑事立案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情形。
舉報獎勵遵循的原則為:同一案件由兩人以上(含兩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有別于最先舉報人并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也可給予獎勵。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勵由聯名舉報人共同領取。同一舉報人在不同部門、不同地區舉報同一事實的,不給予重復獎勵;同一舉報人舉報不同事實的線索,可以分別給予獎勵。
舉報獎勵標準根據舉報案件的涉案金額、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獎勵標準為:舉報線索經有關部門甄別篩選采用后,對被舉報的企業或個人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開展初步調查的,給予舉報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獎勵;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有關部門認定為行政違法的,根據情節輕重,自行政處罰后,再次給予舉報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獎勵;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根據情節輕重,自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再次給予舉報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獎勵;被舉報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的涉案金額在1億元以上或者對全省、全市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酌情可以給予舉報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
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舉報人應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實施誣告陷害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謊報線索等行為,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冒領獎金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