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日,《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施行。有業主咨詢,如住宅小區未征求居民意見加裝人臉識別門禁,業主可以拒絕嗎?對此,《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要嚴格限制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小區、經營場所不能強制業主或者消費者進行人臉識別。
近日,市民王先生所居住的小區門禁突然變成刷臉才能進入,他非常不情愿。太原市物業管理協會的工作人員表示,“人臉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是生物識別信息中社交屬性最強、最易采集的個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
時下,強制推行人臉識別觸碰了信息被采集者的敏感神經,而信息的不透明、不對稱更加劇了人們的擔憂:居民“交”出人臉信息安全嗎?小區門禁采用人臉識別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物業公司有權強制采集居民個人信息嗎?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條、第二十八項的規定,人臉信息屬于可識別自然人的相關信息,并且屬于一旦泄露可能導致公民人身財產受損的生物識別信息,即敏感信息。收集人臉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才可進行。市物業管理協會的工作人員分析,若符合上述前提,且在業主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搜集,并按照國家相關管理規定儲存、分析、使用的,可以認為是合規的。
根據該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可以搜集個人信息的情況包括取得個人同意、簽訂履行合同必需或勞動人事管理必需、為履行法定職責或法定義務、為公共利益進行新聞報道或輿論監督等幾類。對于物業公司搜集業主的人臉信息而言,并不具備個人同意之外的其他條件。另外,這種同意的前提是業主充分知情且自愿的,通常充分知情應當包括對搜集目的、用途、使用方式、程序、期限、范圍、保護措施、搜集必要性、對個權益的影響等方面的知情。所以,當業主不同意物業采集個人人臉信息時,可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