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扣押證件、檔案、收取財物;違法延長工作時間;違反勞動報酬支付規定等,都有了新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省人社廳12月21日印發《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明確55種違反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基準,并將于2023年1月開始實施。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等,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確定行政處罰形式、處罰幅度,合理使用裁量權的原則和行為基準。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違法行為的情節、侵害對象人數、涉案金額、危害后果的輕重等,將決定予以處罰的違法行為劃分為三檔:一般、較重、嚴重。
同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一年內(或同一時期),對類別、性質、情節相同或者相近事項的案件,適用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或相近。沒有法定依據或者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未經公布的,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責編:范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