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態環境局6月13日發布消息,該局與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了《太原市環境質量改善獎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進一步發揮考核獎懲的激勵作用,推動全市環境質量改善。其中明確,未完成年度目標,最高扣罰500萬元。
《辦法》明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對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總責,應重點發現和依法整治全市范圍內大氣環境、水環境、固體廢物和土壤環境、自然生態保護等生態環境重點領域存在的各類環境污染問題,全面完成大氣、水、土壤和固廢等污染防治攻堅和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等各項目標任務。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每月對各縣(市、區)、開發區獎懲情況進行匯總核算,結果通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市財政局依據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核算結果進行扣繳與獎勵。
《辦法》提出,對月度指標未完成目標任務的縣(市、區)、開發區進行扣罰,其中倒數第一名扣罰300萬元,其他按排名依次遞減30萬元;對年度指標未完成目標任務的縣(市、區)、開發區進行扣罰,其中倒數第一名扣罰500萬元,其他按排名依次遞減50萬元;對年度指標完成目標任務且環境質量改善水平高于全市平均值的縣(市、區)、開發區給予獎勵,其中第一名獎勵300萬元,其他按排名依次遞減30萬元。
對中央生態環保督察(檢查)發現的重大問題,或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經核實后按照每個問題3000萬元對縣(市、區)、開發區實施扣罰;對省級生態環保督察以及省、市各類專項督察(檢查)發現的重大問題,或省生態環保督察整改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經核實后按照每個問題1000萬元對縣(市、區)、開發區實施扣罰;對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檢查發現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督辦3次及以上仍不整改的,對縣(市、區)、開發區按照每個問題300萬元實施扣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