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作家鄭淵潔實名舉報的淮安“2·22”特大侵犯著作權案11月27日一審宣判。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兩家涉案圖書批發公司北京欣盛建達圖書有限公司和北京宏瑞建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各被判處罰金50萬元,主犯王某和李某分別被判處4年和3年6個月有期徒刑,并分別被處300萬元和260萬元罰金,涉案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在經營欣盛公司、宏瑞公司期間,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私自委托被告人李某雄印刷侵權盜版圖書,并通過物流將上述圖書運至其租賃的北京倉庫和淮安倉庫儲存,后通過網絡對外銷售。通過上述方式,被告人王某委托被告人李某雄共私自印刷侵權盜版圖書59種,共計929314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單位欣盛、宏瑞兩公司,王某等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王某系被告單位欣盛、宏瑞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漆某娟、王某星、王某福系被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他們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吳某青偽造、銷售偽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回顧
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漆某娟作為欣盛公司、宏瑞公司財務、人事、客服負責人,明知公司從事侵權盜版圖書銷售活動,為公司在招聘人員、圖書采購、費用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其間公司共從被告人李某雄處購進侵權盜版圖書929314冊。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星作為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在淮安倉庫的負責人,明知公司從事侵權盜版圖書銷售活動,安排員工對圖書予以儲存、分類、打包、快遞寄送,其間倉庫共購進侵權盜版圖書795415冊。
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福作為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在淮安倉庫的負責人之一,明知公司從事侵權盜版圖書銷售活動,安排員工對圖書予以儲存、分類、打包、快遞寄送,其間倉庫共購進侵權盜版圖書334532冊。
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張某梅作為海濤公司拼版負責人、被告人蔡某凱作為海濤公司生產負責人,明知被告人李某雄安排印刷的圖書無版權許可等委托印刷手續,幫助被告人李某雄拼版,提供圖書樣稿、樣書,開具生產單安排車間員工印刷生產,其間共生產侵權盜版圖書929314冊。
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劉某影作為羅德公司實際經營人,明知其經營的彩印公司無印刷圖書資質,且被告人李某雄委托印刷的圖書無版權許可等委托印刷手續,仍安排員工幫助李某雄印刷侵權盜版圖書彩色部分,其間共印刷侵權盜版圖書917767冊。
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楊某寬作為羅德公司審查、拼版負責人,在被告人劉某影的默許下,未對被告人李某雄委托印刷的圖書進行版權許可等委托印刷手續審查,將被告人李某雄提供的侵權盜版圖書電子文稿進行拼版,后交給其他工作人員開具生產單安排印刷,其間共印刷侵權盜版圖書917767冊。
2018年6月,被告人吳某青未經授權,根據被告人李某雄提供的皮皮魯系列圖書防偽標樣本,幫助被告人李某雄制作假冒皮皮魯系列圖書防偽標100萬枚,并收取費用3萬元。
2019年5月19日和6月3日,被告人王某福和劉某影先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王某等11名被告人歸案后,都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間被告人王某、李某雄、劉某影、吳某青還分別退出人民幣200萬元、200萬元、7萬元、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