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明促進條例》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基本行為規范中,倡導十二類文明行為,分別是:
遵守公共禮儀、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輕聲接打電話,言行舉止文明。
節約水、糧食、電力、燃油、天然氣等資源,減少使用塑料購物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減少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等各類污染物排放,保護生態環境。
文明節慶、文明辦理婚喪事宜、文明祭掃。
使用電梯時先下后上,使用自動扶梯時依次有序,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覺排隊,先下后上,主動為特需乘客讓座。
遵循文明旅游規范,服從景區景點引導、管理,愛護文物古跡,尊重當地宗教信仰、文化傳統、風俗習慣。
做文明觀眾,在紀念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體育館、影劇院等公共場館,遵守場館管理規定、秩序和禮儀規范。
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
建設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風,家庭成員做到尊老愛幼、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幫助、平等相待。
助殘、助老、助學、助醫、救孤、濟困。
自覺遵守居民公約、業主公約和其他相關規定,積極參與樓院、社區的綠化、美化、凈化活動。
自覺遵守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協議約定,規范用車、文明騎行、有序停放。
國家倡導的其他文明行為。
(責編:聞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