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了達到方便自己訴訟的目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竟向法院提供偽造的居住地證明,但最終被法官識破。7月19日,記者從迎澤區法院獲悉,當事人楊某因偽造證據妨害民事訴訟,被處以罰款5000元。2018年底,馬某、朱某向楊某借款100萬元。借款期滿后,兩人只歸還了38萬元。今年4月底,楊某在迎澤區法院提起訴訟,并在申請立案時提交了一份加蓋有迎澤區橋東街道辦事處某社區公章的證明。該證明顯示,楊某從2017年1月起至今在太原市迎澤區南內環街某宿舍居住。根據這份證明,迎澤區法院對楊某起訴馬某、朱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確定了管轄權,并立案受理。
今年6月下旬,迎澤區法院橋東法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被告人朱某提出原告楊某有篡改住址的嫌疑。與此同時,承辦法官仔細審查證據也發現,楊某所提供證明中的“公章”,與平時接觸到的社區公章在大小、顏色和字體等方面有差異。6月24日,法官趕往社區,核實證明的真實性和楊某實際住址等情況。社區工作人員查看后立即表示,這份證明并非社區出具的,公章也是偽造的,并且提及的某宿舍也不在社區的轄區范圍。隨即,社區在楊某提供的證明上注明“此證明非我社區開具”,并加蓋了真實的公章。
至此,法院查明楊某存在提供偽造證據,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然而,法官再次向楊某調查核實時,其對偽造證據的行為仍支支吾吾,不反映客觀事實。
“楊某提交了影響程序性審查的偽證,雖未對案件實體審理造成嚴重后果,但性質惡劣。”法官介紹,《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此,迎澤區法院于6月25日作出決定,對楊某處以罰款5000元。當日,楊某向法院撤回起訴,后于7月上旬如數繳納了罰款。
“偽造證據行為,是對法律權威性、司法公信力和社會價值觀的挑戰。”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種行為嚴重妨害法院依法開展審判活動,損害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影響辦案質量和效率。同時,偽造證據助長違法訴訟之風,破壞社會誠信體系,也可能侵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加對方訴訟成本,激化當事人矛盾。法院依法對楊某處以罰款,有效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守護了社會誠信底線,維護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