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一定范圍內將禁止新建焦化、化工等高風險項目和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8月1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就城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三項主要污染物,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同時授權省人民政府制定汾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禁止新建焦化、化工、農藥、有色冶煉、造紙、電鍍等高風險項目和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的具體辦法。凸顯了我省水污染防治的決心。
近年來,我省高度重視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工作,先后出臺《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為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欠賬多、底子薄、任務重,水環境質量制約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條例》可以通過地方立法倒逼產業結構調整、促進體制機制完善、夯實水污染防治基礎、提升水污染防治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水平。
《條例》以國家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為依據,立足我省工作實際,細化有關條款,體現山西特色,特別是將我省近年來一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上升為法規條款。
防治水污染關鍵在于控制污染源。《條例》對地表水、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別作出規定,其中“地表水污染防治”一章又分別對工業水污染、城鎮水污染、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作了具體規定。針對工業水污染防治,《條例》明確,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禁止新建焦化、化工、農藥、有色冶煉、造紙、電鍍等高風險項目和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與此同時,城市建成區內已建成的鋼鐵、焦化、化工、有色冶煉、造紙、印染、制藥等水污染較重的企業應當逐步實施搬遷或者依法關閉。針對城鎮水污染防治,《條例》規定,要實現城鎮生活污水全收集和全處理;明確“城市建成區內洗車、洗衣、洗浴、餐飲等行業經營者不得將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網”。針對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條例》明令禁止農田灌溉退水直接排入水體,禁止在河湖源頭區域內傾倒垃圾、非法砍伐、放牧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