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太原市交通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以下簡稱《聯合懲戒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哪些交通違法被納入失信行為?具體懲戒措施有哪些?發布會上,就廣大市民關心的問題,交警支隊有關負責人予以詳細解讀——
失信檔案分級入庫
《聯合懲戒辦法》的基本原則是以人為本、社會共治、教育為主、懲戒為輔。本著“懲戒極個別、教育大多數”的新時代交通管理新理念,督促廣大交通參與者遵守社會的公序良俗,敬畏法律、尊重生命。總則部分確定了管理范圍,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納入管理范圍。
交通失信等級分為一般交通失信、較重交通失信、嚴重交通失信、特別嚴重交通失信行為四種:失信分值10-29分的為一般交通失信,納入D庫管理;失信分值30-49分的為較重交通失信,納入C庫管理;失信分值50-69分的為嚴重交通失信,納入B庫管理;失信分值70分以上的為特別嚴重交通失信,納入A庫管理。
企事業單位信用等級為特別嚴重失信的,在記入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的同時,一并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的個人信用記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個人失信積分不記入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
下列情形納入失信行為
交通失信記分方式分為遞進式和累加式兩種。
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一年內的同一交通違法行為采用遞進式(N+1)記分方式,即:第一次記2分,第二次記3分、第三次記4分,以此類推。除此之外則采用累加式記分方式。
行人過馬路不走斑馬線、跨越護欄、闖紅燈的;非機動車駕駛人駕駛無牌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的、醉酒后駕車的、不按道行駛的;乘車人乘坐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等12種交通違法行為被處罰的,交通失信分值一次記2分。
值得注意的是,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如果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一次記5分;如果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被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處罰決定或構成犯罪的;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處罰決定或構成犯罪的,一次記40分。
酒駕、毒駕一次記10分
機動車駕駛人,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故意遮擋號牌的,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的,駕駛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被記滿12分仍開車的,一次記10分。
機動車駕駛人,因酒后駕車被罰再次酒駕的,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等10種交通違法,一次記20分。
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因危險駕駛罪或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以上刑罰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駕駛許可的,一次記40分。
此外,駕駛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的違法記錄達到10條以上的,對駕駛人記10分。
交通失信嚴重禁考公務員
交通信用累積記分周期以自然年計算。交警部門于每年1月上旬根據上一年度累積記分分值,確定交通失信等級。
對納入D庫的行為人予以提醒、教育,并督促改正;對交通失信分值達到25分以上的行為人同時進行短信預警;對納入C庫的行為人,向其所在單位或社區推送信息,由單位或社區進行教育懲戒;對納入B庫的行為人,每月向媒體推送一定比例的名單,進行曝光;對納入A庫的行為人,通過市級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一旦納入交通失信名單庫,將對行為人的就業、貸款等各方面進行限制。各級行政機關招錄公務員、工勤人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對有特別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行為人,可以采用禁止報考、應聘等懲戒方式;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行業機構行為人的特別嚴重交通失信記錄,評優評先時應當作為不授予榮譽的重要依據;銀行在審批發放個人貸款時,對申請人有特別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銀行可以作為限制貸款的參考依據;保險公司在承保機動車保險時,對有特別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依據相關規定適當上浮保險費率。
失信記錄期滿自動修復
一般交通失信記錄,有效期1年;較重交通失信記錄,有效期2年;嚴重交通失信記錄,有效期3年;特別嚴重交通失信記錄,有效期5年。交通失信記錄期滿系統自動修復。在交通失信記錄期內又發生交通失信記錄的,重新計算失信等級,最長不超過5年。當然,當事人也可通過按時履約、志愿服務等方式修復失信分值。具體辦法,交警部門仍在制定中。如果對具體交通失信行為及交通失信等級認定有異議,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原處罰被變更或撤銷,已不屬于交通失信情形的,也會予以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