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和電子印章管理實施辦法(試行)》5月26日公布。除法律、法規等規定外,凡能夠獲得電子證照的,政府部門不得要求服務對象提供實體證照或者復印件。
證照是指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或組織依法頒發的、能夠證明資格或權利等的憑證類文件。電子證照則是指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證件、執照等電子文件。電子證照與實體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電子證照簽發部門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將電子證照生成作為業務流程的必要環節,優先采用在線生成的方式,在業務辦結時同步生成電子證照和實體證照。并向服務對象發放電子證照。《辦法》施行之前頒發且仍在有效期內的存量證照,由證照簽發部門負責完成電子化生成。
政府部門引導服務對象在政務服務中使用電子證照,支持通過網絡提交電子證照。服務對象申辦業務時可選擇自己的電子證照作為辦事材料,減少提交紙質材料。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外,凡能夠采用數據共享方式獲得電子證照的,不得要求服務對象提供實體證照或者復印件。如確有紙質存檔需求,政府部門可打印電子證照作為紙質存檔材料。
(責編:馬騰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