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蓋全體從業人員,并實行同一保險金額標準;保費由生產經營單位繳納,不得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死亡一人最低賠償30萬元……8月20日,省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在全省高危行業領域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通知》。
全省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其保險責任包括: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以及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
覆蓋全體從業人員,并實行同一保險金額標準,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崗位等差別對待。生產經營單位請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經濟賠償時,不影響投保從業人員依法請求工傷保險等賠償權利。已投保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其他保險品種,應增加或調整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科學設定安全險死亡賠償限額,但最低不得低于每死亡一人賠償30萬元。保險期限原則為1年,季節性生產經營單位和建筑施工行業等特殊情況可根據生產經營建設周期確定。除被依法關閉取締、完全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等情況外,應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延遲續保、退保。投保安全險應以主體或獨立的生產經營單位在當地投保,建筑施工企業可以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在當地投保。保費由生產經營單位繳納,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履行不到位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