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山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該條例與我省近年出臺的環境保護條例、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水污染防治條例、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共同構建起我省環境保護的“四梁八柱”,織牢織密了生態環境保護法治網。該條例將于5月1日起施行。
條例針對我省工業固廢“量大率低”的問題,細化了對尾礦、煤矸石、廢石、粉煤灰渣等固體廢物污染的防治要求,特別對重大傳染病疫情醫療廢物處置作了明確規定,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傳染病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保障體系,配備應急處置設施和物資,確保重大傳染病疫情醫療廢物處置安全。電器電子、汽車、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和復合包裝等生產企業應當通過產品生態設計、使用再生原料、保障廢棄產品規范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信息公開等方式,履行資源循環利用和環境保護責任。
條例規定,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的,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的,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