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消息,自7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進行年度調整。
自2023年7月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22年1月至12月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本年度繳存基數實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過25752元;下限不得低于2022年度太原市最低工資標準(迎澤區、尖草坪區、杏花嶺區、萬柏林區、晉源區、小店區、古交市、清徐縣1980元;陽曲縣1880元;婁煩縣1780元)。繳存基數確定后,在本繳存年度內不得變更。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單位5%、個人5%,不得高于單位12%、個人12%,單位可在上下限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同一繳存比例。繳存比例確定后,在本年度內不得變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按照《太原市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相關事項的規定》(并公積金[2015]19號)申請緩繳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023年1月1日以后新參加工作或者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應當從參加工作或新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2023年1月1日以后新調入的職工,應當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以調入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上述兩種情況繳存基數在本年度內不再進行調整。
繳存單位應在辦理2023年6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后,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之間,進行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調整;逾期調整,應當從7月份開始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