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跳過已繳費月份補繳社保的,則該月份不作為已繳費月份計算;兩個正常繳費月份之間存在補繳情況,且連續補繳超過11個月的,需提供社保補繳期間的工資表、單位情況說明及銀行代發工資明細表。12月28日,市人社局結合補貼發放過程中的具體情況,對相關問題進一步明確。
根據要求,受工作機制、政策性原因影響造成工作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單位)與社保繳費單位不一致的,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企業職工按照2022年《關于高校畢業生、高技能人才來并工作補助(貼)和本土人才能力素質提升補助發放有關問題的政策解釋》第十二條執行。
2018年1月1日(含)后首次在并參加工作的全職博士后,以出站時間作為畢業時間,參考博士研究生條件申領人才補貼。可獲省級財政補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發放。博士后在站期間需按規定繳納社保。
2023年1月1日后畢業且符合首次來并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不再提供就業報到證;2023年1月1日前畢業的仍需提供就業報到證。如無法提供就業報到證且學習形式為非全日制,需提供上學期間檔案存放學校的證明材料。
人社部門提醒,以上規定均追溯至2018年1月1日,由此造成申領人超過規定的“必須五年內開始申領”限制的,申領時間延長至2024年6月30日。
(責編:張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