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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意外受傷 朋友該賠償嗎?

來源:太原晚報 作者:韓睿 通訊員 李慧芳 2024年03月14日 07:30

  兩位女士相約一起打羽毛球,在運動過程中一人不小心將另一人眼角擊傷,二人因賠償問題發生爭執。陽曲縣城南街社區人民調解員張敏依據《民法典》展開調解,此事得到妥善處理,也讓兩人握手言和。

  城南街聚豐苑小區居民劉女士和德和盛嘉園居民丁女士是一對“球友”,常相約打羽毛球。3月12日上午,兩人相約在社區活動中心場地打球,在你來我往酣暢淋漓的“廝殺”中,劉女士猝不及防被極速飛馳過來的羽毛球擊傷右眼角,隨后兩人去往社區衛生服務站進行包扎。經醫生檢查發現,劉女士右眼傷得不算輕,進行上藥、包扎等處理后,向丁女士提出多項經濟賠償。丁女士辯解說,自己是在場地對面正常擊球,是由于劉女士精力不集中才受傷,純屬意外,自己不應當賠償。隨后,兩人吵了起來,并要求社區評理。

  社區人民調解員張敏在認真研讀《民法典》相關條款后,對此事展開調解和勸導:雙方是自愿一起打球的,而羽毛球是競技體育運動,本身具有對抗性和風險性,將自身置于潛在風險之中屬于自覺自愿行為,而雙方都力爭打敗對方,故拼搏激烈,意外在所難免,且事發時丁女士距離劉女士較遠,揮拍動作、力度均無主觀故意傷害行為,因此不負有賠償責任。但是出于無心之過和人之常情,支付一定的醫藥費也在情理之中。

  在張敏的勸導調解下,兩位女士相互諒解握手言和。丁女士也給劉女士支付了一部分醫藥費,隨后并購買營養品登門看望。

  律師說法

  針對此事,山西瀛遠律師事務所律師曹志東給出分析解讀。依據《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在此事件中,丁女士不屬于有故意或過失行為,因此原則上無賠償責任,但是出于自愿給予對方一定補償是可以的。調解員處理得很得體,既體現了原則性,也體現了靈活性。

(責編:張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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