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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道變“倉庫” 網格員依法解矛盾

來源:太原晚報 作者:郭曉華 通訊員 張德嘉 2024年04月08日 07:30

  錦澤苑小區1號樓的一戶居民,將樓道視作自家“雜物間”,堆滿兒童玩具車、礦泉水桶、紙箱子等雜物,不但臟亂,還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引發了鄰里矛盾。解放南路一社區網格員接到居民反映后,通過查閱《民法典》、咨詢律師、面對面調解雙方矛盾,促使問題得以順利解決。

  “你好,是網格員嗎?對門鄰居幾乎要把雜物堆到我家門口了,致使我們出行不便,還存在安全隱患,希望社區幫忙協調處理一下。”網格員李佳接到錦澤苑小區居民反映后,立即前往該居民家中了解情況。

  李佳來到居民所在樓層,剛出電梯便看到整個樓道堆滿了孩子的玩具車、礦泉水桶、紙箱子等雜物。據悉,反映問題的居民多次與對門鄰居溝通,但對方始終未作處理,雙方還因此發生爭吵。

  為化解鄰里糾紛,李佳認真查閱《民法典》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聯系社區律師咨詢法律意見,并向當事人普及相關法律知識,分別為雙方做思想工作,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多從鄰里和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

  經過耐心調解與勸說,居民清理干凈雜物,消除了安全隱患,雙方握手言和。

  律師說法

  針對此事,太原市迎澤區智遠法律服務所律師張銳給出了自己的看法:《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鄰里一方在過道內長期堆放雜物,影響另一方出行,給單元樓內其他住戶造成安全隱患,屬于侵害行為,應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小區如有業主委員會,也可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責編:張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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