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態環境廳6月30日公布今年第一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我市一公司違反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回收利用規定不予處罰案名列其中。
去年8月,市生態環境局陽曲分局執法人員在某公司調查時發現,該公司車間內存在刷漆的痕跡,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治理設施。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的相關負責人詳細詢問,了解到刷漆的時間為兩天前,所使用的是油性漆,且該公司車間平時處于密閉狀態,未安裝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企業負責人稱,本次的違法行為系初次違法。執法人員調閱了近年來的行政處罰案卷信息,并查閱了近期的執法記錄,確認了初次違法的事實。4天后,執法人員對該公司復查時發現,該公司已停止刷漆工序,對現場進行了清理,完成整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之規定,該公司已構成違法。但鑒于該公司系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在責令改正后的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山西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首違不罰事項“大氣污染類”第4項所列的不罰條件,市生態環境局經集體討論,決定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省生態環境廳認為,本案充分體現了對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主動優先適用“不予處罰清單”的執法思路,市生態環境局陽曲分局在調查階段圍繞不罰事項進行全面核實。同時,市生態環境局秉持嚴謹審慎的執法態度,對符合不予處罰清單的違法事項實施集體審議,邀請專業律師參與,給予企業適度容錯糾錯空間,促進企業不斷增強守法意識,主動落實治污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