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大對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等行為的打擊力度,7月18日,清徐法院組織部分被執行人旁聽了一次“拒執”庭審,并在庭審后集中約談這些被執行人。
被告人趙某某與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審理后清徐法院依法判決由趙某某償還趙某共計204000元。判決生效后,由于被告人未按生效的判決書履行義務,原告向清徐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案件受理后,在執行過程中,趙某某同申請執行人趙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但趙某某按照執行和解協議履行部分后便不再履行,趙某申請恢復強制執行。而趙某某也因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被司法拘留15日。
經查,趙某某的兩個微信交易記錄,自2020年以來,年均交易支出在80萬元以上,完全有能力履行還款義務。清徐法院以趙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立案偵查期間,趙某某自愿履行判決,已支付趙某230000元,并取得諒解。
被告人趙某某對法院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趙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具有自首、賠償諒解情節,清徐法院依法當庭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責編: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