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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吃差價” 房東要加價

調解員化解房屋買賣糾紛

來源:太原晚報 作者:辛欣 通訊員 張昕 2024年10月12日 08:30

  識破房產中介報價虛高“吃差價”,房東臨時加價要求補償,不想最后房子沒賣出去,還搭上了提前清退租戶支付的2500元違約金。一方吃相難看,另一方也不占理,雙方爭執不下,矛盾愈演愈烈。10月8日,經萬柏林區司法局下元街道人民調委會多次調解,當事雙方了解到相關法律規定,最終達成和解。

  賣房風波

  今年8月,下元街道居民劉大媽準備通過中介出售一套房產,很快便迎來有意向的買家上門看房。經中介小李介紹,買家對這套房子的報價、地理位置都很滿意,只是有一個顧慮,自己急于裝修入住,而劉大媽這套房子當時尚有租戶正在租住。

  售房的事兒有了眉目,且租賃合同期限將至,劉大媽果斷決定提前清退租戶,并通過小李支付給租戶2500元違約金。之后,買賣雙方經小李牽線多次當面溝通,劉大媽深信房屋出手在即,催促小李趕緊簽合同。然而,一次與買家閑聊時,劉大媽無意中發現小李給對方的報價比自己的底價高出不少?!爸薪槊黠@要‘吃差價’!”面對數萬元的差價,劉大媽氣憤之余有些眼紅,當即提出加價,要求“分一杯羹”作為補償。小李不樂意,與劉大媽頻生爭執,一來二去,雙方忙著拌嘴卻耽擱了正事,買家那邊傳來消息稱,這房子不買了。

  釋法調解

  房子沒賣成一直空置,自己還搭上了提前清退租戶的違約金,劉大媽越想越氣,多次找小李討說法,想把2500元違約金討要回來?!斑@些錢當時就賠償給租戶了,跟我沒關系!”小李氣不打一處來,雙方爭執不下驚動了民警,案件被移送至下元街道人民調委會駐和平南路派出所調解室進行調解。調解員申建太、楊愛文了解到來龍去脈,發現矛盾的焦點在于當事雙方法律意識淡薄,于是開門見山,亮出了相關法律規定。

  “不管是買賣雙方,還是房產中介的行為,都有法律為準繩,不是想咋賣就咋賣!”調解員拿出法律依據,擺在他們面前。根據《民法典》《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等規定,房產中介從事中介活動應遵循誠信原則,如實向買賣雙方告知有關交易信息,促成交易,不得收取除合法傭金以外的任何費用。另一方面,在市場交易中,賣方確實可以在一定范圍內自主定價,但是這種“自由”是有限度的,臨時加價不僅違背誠信原則,更有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經調解員釋法析理,當事雙方對立情緒逐漸消融,并認識到各自的不妥之處,最后達成和解,由中介小李補償劉大媽2500元經濟損失,并繼續承擔這套房產的買賣、租賃中介服務。

  買賣建議

  二手房買賣中,中介機構通常作為媒介居間,掌握專業知識、熟悉相關業務,接受買賣雙方委托,應當以誠實信用為原則,對委托人負有如實報告義務,若利用買賣雙方的信息差,故意隱瞞與交易價格相關的信息“吃差價”,既有違中介行為規范,亦有損消費者權益,更不利于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

  因此,通過中介機構進行房屋交易時,買賣雙方應先了解市場行情,最好三方到場當面協商,仔細核對交易價格和各項費用,做到公開、透明交易,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此外,有些房子是賣家全權委托給中介的,如果買賣雙方實在無法見面,應要求中介出具賣方的委托合同,一般委托合同中會寫明價格及中介代理權利范圍。同時,注意保留相關錄音或微信聊天、短信溝通資料,以便應對可能發生的維權事宜。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二,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責編:范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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