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五龍口街北一巷9號院居民劉女士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在小區存車棚丟失,居民和物業負責人都認為是對方的責任,雙方發生爭執,致電屬地府東六棟社區評理。網格員依據民法典相關條例進行調解,最終物業承認自己管理上存在過失,給劉女士賠償了損失。
當時,社區網格員馬昕接到反映后,趕到現場了解情況。只見居民情緒激動,正在和物業人員爭吵。網格員趕緊將對方帶離,進行詳細詢問。原來,8日晚劉女士將電動自行車放置在小區存車棚內充電,9日上午來取車時發現充電器不翼而飛了,就詢問物業人員。物業表示,前幾天工人維修車棚設施時不慎將監控線路斷開,無法查看丟失原因。充電器丟失是居民未妥善保管所致,自己不該擔責。
馬昕當即將雙方叫到一起進行協商,并表示根據民法典相關條例,居民每年都按時繳納存車費用,物業理應對居民充電器的丟失負責。建議先由物業賠償居民損失,再和施工人員溝通對方弄斷監控電線一事。對這一處理結果,物業表示同意,當即對劉女士進行了賠償。雙方握手言和。
律師說法
針對此事,山西瀛遠律師事務所律師曹志東表示:當居民按時繳納電動自行車存車費,并在存車棚中丟失了電動自行車充電器時,可能意味著物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疏忽,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942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此,如果物業未能妥善履行上述職責,導致居民財物損失,物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