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與同小區的一名業主有矛盾,董某竟在微信群里辱罵對方。11月22日,陽曲縣公安局通報,黃寨派出所查處一起網絡平臺侮辱他人案,對違法行為人董某作出行政處罰。
11月15日,黃寨派出所接到轄區群眾報警,稱有人在小區微信群內辱罵他,請求公安機關處理。接警后,民警迅速展開調查取證,并依法傳喚董某到派出所接受詢問。
經查,違法行為人董某因與報警人有矛盾。11月12日晚,董某在小區200余人的微信群內,發布了十余條針對報警人的侮辱性語音,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到案后,董某后悔不已,對自己在微信群公然辱罵他人的行為供認不諱。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陽曲縣公安局依法對董某給予行政處罰。
“網絡無疆,言論有界。”民警提示,任何人在網絡世界中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約束,在網絡發表言論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文明有度,切莫因一時沖動,為逞口舌之快而受到法律嚴懲。
法律鏈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