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居民李師傅兩口子先后在自家和樓下開起外賣加工點,因油煙、噪聲擾民,遭到鄰居投訴。屬地二電社區網格員路芳登門講解民法典,夫妻倆才意識到不妥,11月中旬,二人租賃了門店,消除了擾民因素。
連日來,轄區西留路5號院居民接連向社區反映,最近小區居民李師傅兩口子在家開起一個外賣加工點,每天不停炒菜做飯,為外賣平臺提供一定數量的快餐,產生的油煙味道和廚余垃圾越來越多,周圍鄰居備受困擾。特別是近幾日,由于家里油煙味道太大,李師傅兩口子又將灶臺和煤氣罐搬到所住居民樓后的一片空地上做飯炒菜,導致附近樓上的居民整日被油煙熏嗆,忍無可忍,只能要求社區出面協調。
針對此事,網格員路芳找到李師傅兩口子進行協調和勸導,首先轉達了居民的意見,然后表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鄰里共用的公共空間要合理使用,應當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李師傅兩口子反思后表示,之前只顧做生意,沒有過多考慮鄰里的感受,屬實不應該。兩人會馬上另找他處,解決做飯問題。隨后,在社區的幫助和協調下,兩人在轄區租賃了一個沿街門面,并辦理了相關經營手續,將外賣加工點徹底轉移。
律師說法
針對此事,山西瀛遠律師事務所律師曹志東表示,李師傅兩口子的做法,主要違反了民法典第279條和288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另外,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進一步確認了“有利害關系業主”的救濟手段,第11條還對利害關系業主的范圍作了限定。與民法典第279條相比,這兩條規定更為具體,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尤其是進一步明確了“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范圍和證明方式,明文規定對于“有利害關系業主”在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物權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