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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條制度”規范涉企行政檢查

來源:太原日報 作者:辛欣 2025年01月20日 07:09

  一張清單,檢查項目一目了然;聯合檢查,進一次門、查多項事;企業負責人,非必要不得約見……1月16日,市司法局印發并發布《太原市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十條制度》,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這是我市首次對涉企行政檢查作出制度性約束。

  行政檢查是行政執法主體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重要方式,對引導規范企業合法經營、預防糾正違法行為具有重要作用。1月初,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首次對涉企行政檢查作出系統全面規范。太原是全省唯一開展“企業安靜期”制度的試點市,在此基礎上以制度建設鞏固試點成果,用“十條制度”直面行政檢查事項多、頻次高、隨意性大等突出問題,回應企業訴求。

  “十條制度”從源頭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將檢查事項清單化,要求建立涉企行政檢查清單、編制并公布涉企行政檢查年度計劃。其中,清單內容包含事項名稱、執法主體、實施機構、執法依據、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時間安排等,年度計劃需經本單位法制審核、主要負責人批準。如此一來,哪些部門有權檢查?檢查的范圍和內容有哪些?企業不僅一目了然,對沒有列入清單的檢查,也有拒絕的底氣和依據。

  對于困擾企業的多頭檢查、重復檢查等問題,“十條制度”力求最大限度減少入企檢查的頻次。通過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運行“一業一查”聯合監管,按照“市抽縣查”模式,充分運用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此外,在安全生產、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保護等具備非現場執法條件的領域,能夠通過非現場方式達到執法檢查要求的,不再進行現場執法檢查。

  “十條制度”明確提出,涉企行政檢查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非必要不得約見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要求企業負責人出面接待陪同。同時,強調服務和監督的重要性,明確要優先采取教育提醒、勸導示范、警示告誡、行政提示、行政指導、行政約談等方式加強常態化的指導服務,要求對涉企行政檢查工作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和社會監督,對于發現存在違法或不當行為的,依法啟動行政執法監督程序。

(責編:張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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