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賺點生活費,結果受老鄉蠱惑,淪為了“電詐”工具人,最終還受到了法律制裁。2月11日,迎澤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小明為了賺生活費,四處打聽想找個兼職。這時,他的一位老鄉給他介紹了一個兼職工作,工作內容是注冊公眾號用于吸引流量。小明在老鄉的指導下,一步步用自己的個人信息在一個微信小程序上進行注冊,注冊過程中,小明心里有點犯嘀咕,“這也不像是公眾號呀,怎么顯示我在注冊一家公司呢?”這時老鄉告訴他,“沒事,過段時間就注銷了,很安全。”小明雖然將信將疑,但他發現每注冊一個公司并出售電子營業執照就能賺到30元,于是,在金錢的誘惑下,他放松了警惕,還介紹了其他朋友一起干這個“輕松”的兼職。
小明沒有想到的是,他出售的電子營業執照,被詐騙分子用于電信詐騙活動,導致多名被害人遭受了損失。面對公安機關的調查,他悔不當初。
迎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小明為非法獲利,在網上以個人身份信息注冊公司電子營業執照并出售,其行為危害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被告人小明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表示,國家機關證件是國家管理職能與公信力的直觀體現,具備極高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其制作、頒發與使用都遵循嚴格規范。買賣國家機關證件這一行為,嚴重破壞證件管理秩序,損害國家機關信譽,滋生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如詐騙、非法經營等,危害社會公平正義與安全穩定。
法官同時提醒廣大市民,切勿心存僥幸,妄圖通過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牟取私利,應自覺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秩序,共同守護良好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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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