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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虛假發貨 維護消費公平

來源:太原晚報 作者:宋鵬偉 2025年03月18日 11:00

  在網上購買了商品后,賣家通過錄入虛假快遞單號的方式虛假發貨,并多次承諾虛假到貨時間欺瞞買家,碰到這種情況,消費者該如何維權?3月15日,晉源法院發布一起相關案例。(《太原晚報》3月17日)

  并不鮮見的虛假發貨,遇上了死磕到底的消費者,最終3倍懲罰性賠償金得到了法院支持,這無疑是消費者維權的有益嘗試。消費公平,有賴法律護航,也離不開消費者敢于、善于主張自己的權利。

  所謂虛假發貨,就是指商家上傳了商品單號,但對應的物流信息存在明顯異常,導致買家未能收到商品的情況。其明顯征兆有:物流信息長期不更新、顯示已簽收但實際未收到貨等。遇到類似情況,除了及時與賣家和平臺方聯系,還可以“延長收貨時間”或者及時申請退款。以此案來看,從“預計5月5日發貨”的承諾,到編造“物流直達、無法更新”的謊言,皆是無良商家陷阱的一部分。遇上未及時關注信息或不愿較真兒的消費者,賣家的欺詐行為就可能得逞。

  網絡購物,關鍵在一個“信”字。物流信息是消費者判斷交易真實性的核心依據,虛假發貨行為無疑是在摧毀電子商務的基石。近年來,涉及虛假發貨的問題,呈現從個體偶發向組織化發展的趨勢。即使是網絡購物,買賣雙方也構成了法律上的合同關系,賣方有義務按照買方提供的收貨信息準確發貨,其擅自更改收貨信息并虛假發貨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義務,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返還貨款。法院判決支持“退一賠三”,精準詮釋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是對個案受害者的救濟,更是對市場秩序的矯正,彰顯了司法對消費欺詐“零容忍”的態度。

  作為平臺方,應愛惜羽毛,建立更主動的防御體系,徹底蕩滌這些害群之馬,給消費者更加安全公平的交易環境。畢竟,作為賣家與平臺是利益相關方,平臺有能力及時發現、迅速處置類似行為,從而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守護數字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未來。

(責編:張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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