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買賣電動自行車發生糾紛,買家王某耿耿于懷,將“對頭”的個人信息發布到網絡上,并捏造事實“按鍵傷人”泄私憤。4月21日,迎澤警方通報,違法人員王某利用網絡誹謗他人被迎澤派出所抓獲。
4月15日,迎澤派出所接到居民李女士的求助,有人在網絡上散布不實信息,致使其經常深夜被陌生人騷擾,嚴重影響正常生活。接警后,民警立即展開調查,通過深入了解情況,并結合李女士提供的聊天記錄等相關資料,進一步排查后鎖定了涉案人員王某,并將其傳喚至派出所。
經查,王某與李女士在電動自行車買賣交易中產生糾紛,他為泄私憤,通過社交平臺擅自發布李女士的姓名、聯系方式、住址等個人信息,并捏造事實抹黑李女士,導致對方遭受網絡謾罵,日常生活也受到惡劣的影響。王某對編造網絡謠言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現已被處以行政拘留3日的治安處罰。
迎澤警方提示,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廣大群眾在網上發言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規,利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臺肆意宣泄私憤、損害他人權益的,根據其行為情節,將承擔相應的民事及刑事責任。大家應通過文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切不可虛構、捏造事實或者辱罵、詆毀他人。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責編: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