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商家仍購買并向他人銷售。4月26日,杏花嶺區檢察院消息,在第25個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該院提起公訴的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公開開庭審理,太原師范學院80名師生旁聽庭審。
2020年至今年,被告人劉某某明知他人銷售的是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白酒產品,仍購買并向多人銷售,銷售金額達50余萬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在劉某某住所查扣部分白酒。經鑒定,上述產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虛假標注廠名、廠址的產品。案件辦理過程中,杏花嶺區檢察院根據侵犯商標權犯罪的鏈條化特點,緊扣生產、銷售、運輸等各環節,就案件定性、假冒商品數量、銷售金額、鑒定等方面提出偵查取證意見,并建議公安機關深挖上下游關聯犯罪線索。
庭審中,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訊問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并由辯護律師提出了對購買者進行賠償的相關材料,案件將擇日宣判。
“假冒商品的泛濫會導致消費者對品牌信任度下降,影響企業的品牌信譽度。”檢察官表示,假冒商品以低價傾銷,會擠占正品的市場份額,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檢察機關還將重拳出擊,持續打擊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這次庭審讓我們受益良多。鮮活的案例讓我們對知識產權保護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了更清晰的認識。未來,我們將更加自覺抵制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旁聽學生深有感觸地說。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