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政府同意,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省生態環境廳剛剛聯合發布了《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六項強制性地方標準,這對于全省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嚴守生態環境質量底線具有重要作用。
六項強制性標準與《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協調配套,為更好依法依規依標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用嚴格標準約束環境行為、倒逼轉型升級提供了重要的技術支撐。其中,《山西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根據需要對現有地方標準的修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再生橡膠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現行國家標準不能滿足我省環境污染防治的需求,我省進一步制定的更為嚴格的地方標準。
我省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相比,加嚴了化學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的控制指標,新增了總磷和全鹽量指標,更能適應我省當前水環境治理的要求。
《山西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是對2014年標準的修訂,根據之前的《山西省地表水功能區劃》(晉水資[2006]283號)和近期明確的用水功能(飲用水功能),對原標準進行了充實、完善、調整。
根據相關要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2013年標準中指標設置不盡合理、排放限值寬松等問題進行了修訂。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針對現行的國家標準難以滿足我省目前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迫切需求而制定的,與國家標準相較,增加了一氧化碳指標,加嚴了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指標要求。 《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對2018年發布的推薦性標準的修訂,并由推薦性標準修訂為強制性標準,為全省燃煤電廠排放監管考核提供更有力的執法依據。 (記者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