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謊稱結識一些領導,以幫忙調動或安排工作為由,先后騙得他人“活動經費”約160萬元。1月13日,記者從萬柏林區檢察院獲悉,王某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0萬元。
萬柏林區檢察院指控,2012年5月,現年63歲的王某謊稱可以通過關系找到我省一家大型煤炭企業的老總,幫助胡某的朋友調動工作,并通過一名中間人以“活動經費”的名義,向請托人索要45萬元“活動費”。
當年6月,請托人將這筆錢打到中間人的銀行卡上,中間人截留8萬元后將其余37萬元轉賬給王某。2012年10月至12月,王某又告訴另一名中間人說,自己認識某省領導,能為他人辦理全額事業編制的工作。為了賺取好處費,這名中間人先后幫忙介紹了6筆“業務”:安排一名公安協警,收取“活動費”12萬元;辦理一份銀行正式編制工作,收取“活動費”22.5萬元;為4人辦理全額事業編制工作,共收取“活動費”123萬元。中間人截留上述款項中的30萬元后,將其余127.5萬元全部轉賬給王某。
由于王某收錢后事情遲遲未辦成,隨即案發。其間,中間人將錢款退還了受害人;王某退還給胡某5萬元,其余贓款159.5萬元未退還。法院一審認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責編: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