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不少道路封閉,禁止外來車輛;公交車輛趟次減少,市民出行不便;飯店禁止聚餐,市民退訂年夜飯,老板急得只能甩賣提前儲備的生鮮蔬菜,來稍微挽回些損失……有些市民不禁要問,政府有權這樣做嗎?市民是否必須配合呢?
其實,在遇到關系到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關部門是有權封閉場所、限制活動范圍,采取控制撲殺染疫野生動物等涉及群眾財產利益的應急防控措施,而市民、商戶等有義務配合,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而且根據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甚至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要受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為了疫情防控每個公民應盡自己的義務。
(責編:馬騰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