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種情況下,使用‘冰墩墩’形象不違法。”……近段時間,北京冬奧會如火如荼地進行著,“冰墩墩”火爆網(wǎng)絡。但如何正確使用“冰墩墩”形象,許多人并不十分清楚,就此,記者詢問了太原申立德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資深律師郭海燕,了解了一些著作權法相關法律知識,幫助大家避免侵權。
個人制作是否侵權?看用途
北京冬奧會開賽以來,“冰墩墩”可謂一“墩”難求。于是,不少“能工巧匠”選擇一展身手,自己制作。那么,自制“冰墩墩”是否屬于侵權行為呢?
對這一問題,郭海燕介紹說,如果是做一兩個,用于個人欣賞、個人學習、個人研究,或哄孩子玩,這是可以的。但如果做得比較多并拿出去賣,就有問題了,這就涉嫌侵犯權利方的復制權和發(fā)行權。“節(jié)日期間,許多做泥人、面人、糖人的,為什么沒有做‘冰墩墩’形象的,就是這個原因。”
各社交軟件上不少網(wǎng)友教人制作“冰墩墩”,這是否侵權呢?“教人做,還是取決于做的人做了以后怎么處理,如果做了以后用于商業(yè)用途,則構成侵權。如果不是用于商業(yè)用途,這都不侵權。”
上周末,我市北方多地降雪,很多網(wǎng)友把雪人堆成“冰墩墩”造型并拍照或拍攝視頻上傳網(wǎng)絡,對此行為郭海燕認為,堆雪人堆出“冰墩墩”,也屬于用作個人欣賞和個人用途的目的,也不構成侵權。“總而言之,個人自制‘冰墩墩’,判斷是否侵權的主要標準就是看制作人是否出售獲利了。”郭海燕總結道。
門口擺放是否侵權?看來源
“冰墩墩”呆萌可愛,公司、商鋪等擺放在門口吸引顧客,是否侵權呢?對此,郭海燕解釋說,無論是誰,只要是通過正規(guī)渠道購買得到“冰墩墩”,就屬于經(jīng)過授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如果是通過非正規(guī)渠道購買的冒牌貨,購買者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明知是假貨仍分發(fā)、饋贈給消費者,則構成侵權。
改造是否侵權?涉嫌不正當競爭
最近網(wǎng)上曝出多宗保護冬奧知識產權典型案件,如搶注“冰墩墩”“谷愛凌”商標,未經(jīng)授權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制售玩偶、公仔、口罩等,這些都屬于侵權行為,相關部門一旦發(fā)現(xiàn),打擊力度非常大。
但還有一些“擦邊球”,如將“冰墩墩”改造一番,用于商業(yè)用途,這些行為法律上如何定性呢?郭海燕說,這些行為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市民如發(fā)現(xiàn)這樣的行為,也應自覺抵制并報告市場監(jiān)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