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清徐縣公安局發布通告,將依法嚴厲打擊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違法犯罪行為。
通告明確,對于明知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人員,故意進入公共場所、乘坐交通工具或者故意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組織、參與聚集性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將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從疫情中、高風險區域和有本土病例報告但未調整風險等級的地區來(返)清人員,不主動向所在單位、村(社區)上報、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拒不接受體溫檢測、醫學觀察、傳染病調查、樣本采集檢測等疫情防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發傳染病傳播或有現實傳播危險的,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采取的防控、檢疫、隔離等措施的,將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有以下違反疫情防控措施行為之一,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是符合集中或居家隔離條件,不遵守相關規定,拒絕隔離、逃避隔離或隔離期間擅自脫管外出,不主動向所在單位或村、社區上報、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的。
二是拒絕執行疫情防控工作措施,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體溫檢測、拒不配合健康碼行程碼查驗、拒不配合進行實名登記、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在涉疫貨物調查中,不主動申報、不如實提供涉疫貨物信息和接觸涉疫貨物人員信息的。
三是在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中,故意拒絕接聽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人員電話,辱罵、侮辱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人員,隱瞞健康狀況、核酸檢測情況、出行軌跡、密切接觸史等相關信息的。
四是拒不執行疫情防控要求,未按規定落實“喜事緩辦、喪事簡辦、宴會不辦”擅自參加聚集性活動、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五是在公安機關設置的疫情防控檢查站(點)等防控區域,不配合檢查,不服從調度指揮,駕車闖卡、繞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檢查等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職責的。
六是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行疫情防控緊急任務的救護車、警車、消防車等車輛通行及其他擾亂社會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七是偽造、變造或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報告、通行證等證明文件的。
八是編造虛假涉疫信息,在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