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未成年子女是每個父母應盡的責任,如果一方沒有履行撫養義務,該怎么辦呢?9月24日,記者從萬柏林區法院了解到,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中,法院判決孩子父親支付6年撫養費18萬元。
樂樂雖然7歲了,但自從他記事后,還沒見過爸爸。原來,自樂樂媽媽懷孕時,兩人就經常爭吵,矛盾不斷。2017年5月,樂樂剛滿1歲,父母就分居了。這些年來,爸爸很少來看他,也不給他提供生活費。現在樂樂上小學了,生活花銷越來越大,教育費、生活費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媽媽感到獨自撫養樂樂有些困難,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樂樂爸爸按每月30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其余教育、醫療費用按實際發生的一半支付。
庭審時,樂樂爸爸說,他和樂樂媽媽還沒有離婚,要等離婚后,再給撫養費。經審理,法官綜合樂樂媽媽提供的相關證據,判決樂樂爸爸支付2017年5月至2022年6月的撫養費共計18萬余元(撫養費每月2500元、其余為已花費費用的一半),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樂樂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法官解釋,撫養未成年子女是每個父母應盡的責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未成年人父母—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另一方沒有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未給付過子女撫養費的,或只是支付了部分撫養費,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雖然樂樂的父母尚未解除婚姻關系,但樂樂爸爸沒有和孩子共同生活、未盡撫養義務這一客觀事實是確實存在的,所以應當補足未盡撫養義務期間的撫養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